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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台湾地区拟制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物质 [打印本页]

作者: 刘永玉    时间: 2016-8-9 12:58
标题: 台湾地区拟制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物质
       2015年5月22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2686A号公告,预告订定“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7天内接收公众意见和建议。

       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之物质草案

       一、含有事业废弃物、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或清除处理机构资源化产品,不得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规定可使用于饲料或饲料添加物的事业废弃物或事业废弃物再利用产品,不在此限。

       二、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及动物油脂,不得使用于反刍动物的饲料。但水产动物油脂,及不溶性杂质未超过0.15%的动物油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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