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伟 发表于 2016-8-9 11:46:49

配合饲料厂的加工质量与管理(中)

(六)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1.清理:清理过程中应保证除杂效果,除去所有大杂。磁性金属杂质的除净率:大于2mm的铁杂质为100%,小于2mm的铁杂质除杂率要达到98%以上。

2.粉碎:粉碎过程中主要是控制粉碎粒度及其均匀性。必须注意检查粉碎机筛板的磨损。

3.配料:配料工序是控制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控制配料的准确性,保证各种组分量的要求。其控制要点是:①要保证配料设备的计量性能,配料秤应定期检修。建议一年检查4次,操作时一旦发现毛病就应检查。称药物的秤最好每天能检查1次。②配方设计的正确性和原料的可替换性。③给料设备的给料速度应正确。④配料控制系统的正确性。⑤配料设备操作的正确性。⑥配料设备的清洗,防止交叉污染。⑦配料的记录,尤其是药物的使用记录必须仔细。

4.混合:混合工序控制质量的要点是:①选择适当的混合机,保证混合均匀度。②混合机的操作要正确,先加大料,后加小料,尤其是在生产预混合饲料时,各种物料的添加量和顺序应正确,混合周期应恰当。③当配方更换时,必须对混合机进行彻底清洗,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对于清理出的加药性饲料,应妥善处理(通常是烧毁)。④预混合应与主混合作业分开,以防止互相污染。⑤应尽量减少混合后物料的输送距离和高度,不采用易使物料重新分离的输送设备(如稀相气力输送)。预混合饲料混合后,最好直接装袋。

5.制粒:为保证颗粒饲料的质量,制粒工序压力和蒸汽流量质量控制的要点是:①控制对粉料的调质条件,即要控制蒸汽、油脂的添加量,又要检查蒸汽的质量,并作记录,控制调质时间。②控制制粒机的产品,并作记录。③要根据当时的室温和空气的相对湿度来控制颗粒的冷却时间、水分和料温。④控制颗粒饲料表面的涂脂量。⑤检查颗粒饲料的坚实度并作记录。

6.饲料成品的包装与散装发放

(1)包装成品要有标签所有的商品都应带有产品标签。标签上应列有如下项目:净重;产品名称和商标名称;饲料成分的保证值及安全期(这些保证值应按照国家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分析检验);每种饲料组分名称;制造厂的名称和通信地址;产品使用方法说明。

对于加药饲料,除了非药成分作一般说明外,还应有下列内容:

加药的目的,该种饲料的使用说明,所有添加药物原料的名称,所有添加药物原料的用量,关于停药期的注意事项,防止滥用的警告。

(2)应对包装散装前的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外运的饲料应定期取样,并保存6个月。

(4)散装仓应定期清扫,这对加药饲料特别重要。

(5)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

7.生产过程中正确的检化验: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对原料和成品按标准进行分析外,对预混合料、浓缩饲料也要进行测定,其常测项目是水分、粗蛋白、灰分和非蛋白氮(反刍动物用),其他项目在必要时再行测定。但是,凡生产硒预混合料的厂家,每批产品均应测定硒的含量。

对于加药饲料与加药预混合料,必须对药物含量进行测定。为了事后的检查及可能发生的争执,各厂各批货物均需要扦样保存,保存到大体该批饲料用完时为止,一般为1~3个月左右。对于加药饲料,其分析记录及有关文件(如调拨和盘点记录、生产批量、配料表)等需要保存1年;对于加药预混合饲料,这些文件需保存2年。

(七)产品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

产品使用阶段,是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质量管理,包括产品在厂最终检查后的运输、使用、索赔、信息反馈等一系列技术活动和管理活动。产品设计制造质量虽好,但由于上述一系列使用过程中的活动未必能保证质量,也会使产品质量变坏,造成损失,达不到发挥产品使用性的效果。

1.饲料产品的运输:产品运输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科学的方法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采用对流运输,即送成品拉原料的方法;合理使用运输工具,根据路途的远近,时间的要求,经过核算,从火车、汽车等运输工具中选择最经济合理的一种或联合运输的方法。如果运输处于长距离、高温季节,则饲料在生产中,需适当增加维生素的添加量及添加一些抗氧化剂,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有效成分的损耗。

2.产品的使用:配合饲料是科学产品,科学产品要求科学使用。为此,饲料行业的技术人员要深入饲养场和专业户进行具体的指导,或者把用户请来进行技术培训。

3.赔偿处理:处理用户意见和进行赔偿是使用过程中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直接涉及生产和用户利益的复杂工作。

确实由于饲料产品质量使动物生长、生产受到影响,或发生死亡,应当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测定,并根据情况对饲养企业进行经济赔偿处理,以保持企业的信誉。

4.信息反馈:搜集、分析、处理产品使用阶段的各种质量信息,并反馈到设计、生产各阶段和各管理部门,以便掌握产品使用性能的实际水平,不断提高和改善产品质量。为此,要建立数据库,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以便集中搜集、储存、处理和利用质量信息。

(八)经营过程的质量管理

1.产品销售的方式和方法:产品销售的方式应该多种多样。如门市销售、登门销售、展销、函购、合同定货等。

2.注意销售策略:树立企业信誉,对于饲料产品的质量、计量、价格必须公平合理,不能让用户吃亏。树立“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思想,重视产品质量,不出售劣次产品。注意增加优质新品种,以产品多样化吸引用户。

3.产品经营中的服务

(1)售前服务即认真搞好配合饲料的保管、储存、包装等。

(2)售中服务在销售中要积极介绍饲料产品的性能,为用户当好参谋。要有好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3)售后服务即技术帮助和产品的咨询服务等。
三、饲料加工质量标准、法规及监测体系

(一)饲料质量标准

饲料质量标准是饲料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按照我国的规定,各种饲料、饲料产品都要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标准分为三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批准或委托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发布的。专业标准是由科研单位、生产企业提出,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发布的。企业标准、专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专业标准相抵触。而企业标准及专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家有关对外开放及对内搞活的要求,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所谓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所制定的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所制定的某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国际上有权威的区域性标准。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如美国农业工程师协会等制定的标准。为了加快采用国际标准,一般凡属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等,可以先拿过来用,直接转化为我国标准。对于产品标准,可以直接采用,也可以结合我国的产品情况,通过必要的试验进行验证,进行相应的补充修订。

我国从80年代初期起,随着饲料工业的发展,开始了饲料行业的标准化工作。首先对一些量大面广的商品性配合饲料及鱼粉等原料制定出一些部标准,随后开始了一些国家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了加强饲料工业的标准化工作,1986年成立了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截止到1989年9月,饲料工业行业已制定颁布了87个国家标准和4个专业标准。90年代又进行了部分标准的修订(详见有关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现正在制定各种饲料原料、饲料机械产品的相应标准。

(二)饲料法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务院226号令于1999年5月29日正式颁布并即日实施。该条例是我国有关饲料的第一部权威性法规。现将《条例>内容简介如下:

1.总则(第1条~第3条):《条例》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其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它是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需要,也是保证养殖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更是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的需要。

本条例所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产品)的含义,饲料是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微量物质。其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产品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产品的管理工作。

2.审定与进口管理(第4条~第7条)

(1)新饲料产品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下简称新产品),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主管部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书。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除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要提供下列资料:①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②该新产品的研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③该新产品的饲喂效果和毒理试验;④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之后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后,由有关各方面专家组成的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给新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布,并公布该新产品质量标准为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依照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进口商品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下简称商品)的,应当向国务院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商品的样品和下列资料:①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②生产国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和生产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登记资料;③前面新产品规定的资料。

以上产品、商品经审查确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

3.生产、经营管理(第8条~第21条)

(1)设立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手续设立饲料产品生产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生产饲料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②有与生产饲料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③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④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⑤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简称省级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级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2)饲料产品的组织生产生产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不得直接添加兽药和其他禁用药品;允许添加的兽药,必须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方可添加;生产药物饲料添加剂,不得添加激素类药品。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不得销售。

(3)包装饲料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易燃或者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饲料产品的包装应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饲料产品的包装物不得重复使用,但是生产方和使用方另有约定除外。

饲料产品的包装物上应附具标签,标签应以中文或适用符号标明,内容见检标法。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加入药物添加剂饲料的标签,还应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化学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4)经营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注意事项经营饲料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有与经营饲料产品相应的仓储设施;②有具备饲料产品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③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经营饲料产品的企业,进货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禁止经营无产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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